律师解析:
1.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
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3.短刑期在看守所执行,可避免不必要的转押,提高司法效率。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
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刑罚前,已经在看守所被
羁押了九个月,此时剩余刑期为三个月。小朱的
家属认为应该将小朱送往监狱执行剩余刑期,而
司法机关则依据法律规定,决定让小朱在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小朱剩余刑期为三个月,符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条件。
2、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短刑期在看守所执行,能避免不必要的转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司法机关的决定是合法且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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