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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特别自首是什么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85人
律师解析:
自首有两种:
一般自首,即犯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主动投案指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强制措施、群众扭送时,主动找司法机关。
特别自首,也就是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算自首。
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的可免罚。

案情回顾:
小朱因盗窃被警方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在审讯过程中,小朱不仅如实交代了此次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的一起诈骗罪行。警方对小朱供述的诈骗罪行进行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小朱的家属认为小朱如实交代两起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而部分人对此存疑。

案情分析:

1、小朱如实交代盗窃罪行属于一般自首。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盗窃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要求。
2、小朱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诈骗罪行构成特别自首。因为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且供述的诈骗罪行与已掌握的盗窃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依据法律规定应以自首论。对于小朱的自首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还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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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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