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传唤并非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为保障
刑事诉讼顺利开展,对嫌疑人、被告人短期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有
拘传、取保、
监视居住、
拘留和
逮捕。
2.传唤是
司法机关通知
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的措施,目的是保障
诉讼进行。
它无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只是让被传唤人自行到案接受询问。
3.若被传唤人无故不接受传唤,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强制其到案。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及一起案件被司法机关传唤,要求其于指定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询问。小朱认为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自己可以拒绝,便未按要求到案。司法机关认为传唤并非刑事强制措施,小朱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决定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为
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等,而传唤并不在此列。
2、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的措施,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这一
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案,所以司法机关对小朱采取拘传措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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