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坏生产经营罪指为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用毁坏设备、残害耕畜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
2.
犯罪主体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是故意,有泄愤等个人目的,侵犯的是工、农等生产经营正常活动。
4.客观上实施破坏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等情形要
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小许因嫉妒小李的农场生意红火,为了泄愤报复,在一天夜里潜入小李的农场。他故意毁坏了农场里用于灌溉的机器设备,导致农场部分区域无法正常灌溉,农作物生长受到严重影响。小李发现后
报警,经评估,此次破坏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六千元。
案情分析:1、小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要求。
2、小许出于嫉妒泄愤的故意,实施了毁坏农场灌溉机器设备的行为,具有
主观故意且有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
3、小许的行为侵犯了小李农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农业生产经营范畴,侵犯的客体符合要求。
4、小许的破坏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六千元,达到了应予以立案追诉的标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
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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