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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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注意事项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

要注意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以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执法人员在执行监视居住的注意事项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侦查的实质内容,不能以监视居住情况说明或者续侦报告等代替;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辉丰人员监视居住需要注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