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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地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6.29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1.取保候审适用情况:
一是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
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险;
三是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的妇女,取保无危险;
四是羁押到期但案件未结,需取保。
2.监视居住适用情况:
符合逮捕条件,但有重病、怀孕哺乳等情形;
案件特殊或需监视居住;
羁押到期案件未结;
符合取保但无法提供保证人保证金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何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公安机关认为小何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鉴于其身体状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便决定对小何取保候审。然而,小何无法提出保证人,也无力交纳保证金。此时,案件仍在侦查中,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尚未办结,公安机关对于是继续维持取保候审还是变更为监视居住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情形,所以一开始对小何采取取保候审有法律依据。
2、但小何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同时又符合监视居住适用情形中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两条,所以公安机关可将小何的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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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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