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逮捕后
侦查羁押期限能延长两次。
逮捕后侦查
羁押一般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存在特定情形,如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重大
犯罪集团案等,在前述
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3.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按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终结侦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两个月。
案情回顾:小何因
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
侦查机关在对小何进行侦查时,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情况复杂无法终结。侦查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并获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然而,一个月后仍未侦查终结,且该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于是,侦查机关又向省级检察院申请,再次获批延长两个月。但此时案件依旧未侦查终结,且小何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侦查机关再次向省级检察院申请,获批再延长两个月。小何
家属对此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存在争议,认为时间过长。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规定。
2、因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侦查机关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符合特定情形下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的规定。
3、鉴于小何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同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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