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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5.06.2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37人
律师解析:
1.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案件特殊或因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
羁押期限满但案件未办结。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办案场所,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生活并通知家属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小何符合逮捕条件,但考虑到小何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亲的唯一扶养人,且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于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后,决定对小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小何家属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在该居所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若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本案中小何符合此情形,所以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法律依据。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公安机关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只要指定居所不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并保障了小何生活且通知了家属,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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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如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而指定的居所监视是由公安提供的。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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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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