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程挂靠
诉讼主体确认分以下情况:
因
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可把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有法定责任,挂靠人是实际施工者。
工程款结算
纠纷中,挂靠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法院会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
签合同,相对人
起诉,构成
表见代理时被挂靠人是被告;
不构成且相对人知晓挂靠事实,可按合同相对性列挂靠人或二者为共同被告。
案情回顾:小许借用小胡公司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形成挂靠关系。工程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小丽将小胡与小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另外,小许以小胡公司名义与小静签订材料
买卖合同,货款未结清,小静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小静称不知晓挂靠情况,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小胡担责;小胡则称小静知晓挂靠事实,应小许担责。同时,小许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以小丽为被告主张权利。
案情分析:1、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因被挂靠人小胡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挂靠人小许是实际施工者,所以发包人小丽可将小胡与小许列为共同被告。
2、在工程款结算纠纷里,小许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小丽为被告主张权利时,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小胡为第三人,以查明工程款支付等事实。
3、在材料
买卖合同纠纷中,若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小胡是被告;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合同相对人小静知晓挂靠事实,可依合同相对性列挂靠人小许或与被挂靠人小胡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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