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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资质或者挂靠承包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怎么定

李** 江苏-宿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09 02:01:51 472人阅读

借用他人资质或者挂靠承包导致合同无效诉讼主体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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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2021-03-09 02:02:51 回复

进入增值税时代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这实际上才是建筑业、房地产营改的最大难点。)简单起见,假定,1,000万元的工程总造价和80万元的挂靠费以及成本开支,都是含税价。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会下降。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也就是说,资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打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对前述案例在营改增模式下的计算,进行一个分析:①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按11%的税率分离价税。不含税金额=1,000万÷(1+11%)=900.9万增值税销项=900.9×11%=99.1万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万挂施工队的往来,99.1万挂增值税销项。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其它应付款900.9万贷应缴税费-增(销)99.1万②材料与租赁费支出400万元,假设都能取得17%的专票,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不含税金额=400万÷(1+17%)=341.9万增值税进项=341.9万×17%=58.1万累计分录为:借其它应付款341.9万借应缴税费-增(进)58.1万贷银行存款400万元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其它应付款90.1万借应缴税费-增(进)9.9万贷银行存款100万元④挂靠费用80万,按6%价税分离,费用75.5万,增值税4.5万,向施工队开发票,扣下挂靠费后,冲平其它应付款科目,余款388.9万支付给施工队。借其它应付款468.9万贷银行存款388.9万贷其它业务收入75.5万贷应缴税费-增(销)4.5万从以上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实际收入只有75.5万元,而施工队支付掉人工费后的利润只剩下88.9万元了。他们的利润都下降了。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票的影响,所以,建筑公司必须要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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