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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58人
律师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行为如下:
利用职务便利
像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等职权,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管理资金的便利,私自挪用资金为他人谋取好处。
索取财物:
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满足个人私利。
例如企业销售人员以不合作就不给订单为由,向合作方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财物:
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且与职务行为相关。
如某公司经理收受供应商回扣,以在采购中给予关照。
为他人谋取利益:
涵盖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利益已实现。
一般数额较大以6万元为起点,达到此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数额较小则可能仅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案情回顾:

小郑是一家企业的主管,小丽为了让小郑在项目合作中给予关照,主动找到小郑并送给他5万元现金。小郑收下这笔钱后,承诺会在项目上为小丽提供便利。然而,项目还未开展,此事就被公司发现。小丽认为自己送钱是为了促成合作,并无不当;小郑则觉得钱虽收下但事情还没办成,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郑作为企业主管,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小丽财物,且承诺为其谋利,即便利益尚未实现,也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小郑收受的财物数额为5万元,未达到6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所以小郑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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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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