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间借贷纠纷受理法院依情况定。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也能由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或不明,按相关规则还不能确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如
出借人起诉还款,出借人所在地是接受货币地;
借款人起诉支付借款,借款人所在地是接受货币地。
3.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
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许
借给小李5万元,双方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小许欲起诉。小许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小李则觉得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就
案件受理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
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李住所地法院有
管辖权。
2、
民间借贷合同若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许起诉小李还款,小许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3、若双方有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本案未提及有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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