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认为
被拘留者需
逮捕,应在
拘留3日内报检察院审批,检察院7日内决定,拘留一般10日。
2.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报批时间可延长1-4日,
拘留期限为14日。
3.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批时间可延至30日,加检察院7日决定时间,拘留最长37日。
4.期限起始日不计入,期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后首日为期满日期。
案情回顾:小许因涉嫌
盗窃被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小许进行逮捕,于拘留后的第2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小许
家属认为拘留期限不应超过10日,而公安机关称小许有
多次作案嫌疑,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拘留期限可达37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拘留一般为10日。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小许有多次作案嫌疑,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决定的7日,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2、若小许确实存在多次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若不存在,家属可依法提出异议,维护小许的合法权益。同时,期限起始日不算在期限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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