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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怎样的

时间:2025.06.2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在拘留3日内报检察院审批,检察院7日内决定,拘留一般10日。
2.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报批时间可延长1-4日,拘留期限为14日。
3.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批时间可延至30日,加检察院7日决定时间,拘留最长37日。
4.期限起始日不计入,期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后首日为期满日期。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小许进行逮捕,于拘留后的第2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小许家属认为拘留期限不应超过10日,而公安机关称小许有多次作案嫌疑,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拘留期限可达37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拘留一般为10日。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小许有多次作案嫌疑,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决定的7日,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2、若小许确实存在多次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若不存在,家属可依法提出异议,维护小许的合法权益。同时,期限起始日不算在期限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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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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