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未成年人帮人保管物品,构成无偿
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物损坏时,责任承担需视情况而定。
2.若未成年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因意外、
不可抗力致物品损坏,通常无需担责,因为无偿保管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
赔偿。
3.若未成年人故意损坏,或因重大过失如未按要求保存致物品损坏,
监护人要担责。
受损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
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小许是未成年人,小丽委托小许帮忙保管一个贵重花瓶。小许将花瓶放在客厅桌子上,后家中来客人,客人不小心碰倒花瓶致其损坏。小丽要求小许赔偿,小许监护人认为这是意外,小许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应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帮小丽保管花瓶,二者构成无偿保管
合同关系。根据《
民法典》,无偿保管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
赔偿责任。此次花瓶损坏是客人不小心碰倒所致,小许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无需担责。
2、若小许存在故意损坏花瓶,或因重大过失如明知花瓶需特殊保存却随意放置致损坏,依据《民法典》,小许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承担
侵权责任。小丽可先与小许监护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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