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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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和互殴在起因、目的、责任、侵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是无罪的自我保护行为。而互殴则是双方都故意伤害对方,涉及双方责任,可能会被法律追责。所以,正确区分这两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很关键。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或派遣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贪污罪。若在起诉前归还资金,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或派遣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贪污罪。若在起诉前归还资金,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或派遣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贪污罪。若在起诉前归还资金,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利益或违法犯罪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归还的行为。对于国有单位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私营单位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不明确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根据单位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若挪用的是国有单位的公款,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为非国有单位,则通常仅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