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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认定是如何

时间:2025.06.2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一般用“控制说”,即行为人实际控制公款,让公款脱离原单位控制,就构成既遂。
2.司法实践里,挪用公款用途不同,既遂认定有别。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大用于营利活动,挪出并实际控制即既遂,无需实际使用。
数额大且超三个月未还的,从控制公款起算,超三个月未还即既遂。
3.像国家工作人员把单位公款转至私账,公款脱离单位控制,通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既遂。

案情回顾:

小何系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将单位公款转入自己私人账户。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对小何展开调查。小何辩称自己虽将公款转入私户,但尚未实际使用,不构成犯罪。然而单位认为小何的行为已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应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实际控制公款,使公款脱离原单位控制时,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小何将单位公款转入自己私人账户,公款已脱离单位控制,符合此标准。
2、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当行为人将公款挪出并实际控制,即便尚未实际使用,也构成既遂。本案中,小何将公款转入私户实际控制,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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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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