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2.“情节较轻”情形包括未造成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伤亡、无严重社会影响、未造成解救工作重大困难等。
3.此罪主体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阻碍解救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
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被拐卖妇女小丽的行动中,小朱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阻碍。好在最终小丽成功获救,未造成其及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也未引发其他严重社会影响,阻碍行为也未造成解救工作重大困难。警方将小朱带走调查。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小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
2、由于此次事件未造成小丽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没有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阻碍解救行为也未造成解救工作重大困难,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可能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不是小朱这类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解救,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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