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
债务属
共同债务,原则上双方各承担一半。
2.婚姻
存续期内,共同经营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
若一方称是
个人债务,需自己举证。
3.债务到期,
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还清全部。
还款方还完后,能向另一方要其应承担部分。
4.若能证明是法定个人债务,如用于一方不合理消费,由负债方自己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为扩大经营向他人借款10万元。债务到期后,债权人要求小朱偿还全部借款。小朱认为应由夫妻二人各承担一半,而小丽则主张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一般推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店铺所借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原则上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各承担一半。
2、若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需承担
举证责任。小丽主张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就需要提供
证据证明。若她无法证明该债务存在法定的个人债务情形,如债务仅用于一方不合理消费等,那么仍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或小丽任何一方清偿全部10万元债务,偿还方在还清后,可向另一方主张其应承担的5万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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