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贪污罪既遂认定仍适用现有法律,关键看是否实际控制
公共财物。
2.取得控制权,指排除他人支配,能自主处置财物,如转公款到自己账户、掌控公共物品。
3.满足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有占有故意,客观实现控制,就构成既遂。
4.若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控制财物,属贪污未遂。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单位公款。他心生贪念,试图将一笔公款据为己有。小朱
利用职务之便,准备将公款转到自己私人账户。就在转账过程中,单位发现了小朱的异常操作,及时冻结了该笔款项,导致小朱未能成功将公款转至自己账户。小朱认为自己已经实施了
贪污行为,应认定为既遂;而单位认为小朱并未实际控制公款,应认定为未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贪污罪既遂认定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本案中小朱虽有贪污行为,但其转账操作因单位及时冻结款项而未能完成,未取得公款的控制权,即未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不能自主决定财物的处置。
2、小朱虽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所以应认定为贪污罪未遂,而非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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