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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贪污罪既遂的认定有哪些因素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1.贪污罪既遂认定仍适用现有法律,关键看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2.取得控制权,指排除他人支配,能自主处置财物,如转公款到自己账户、掌控公共物品。
3.满足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有占有故意,客观实现控制,就构成既遂。
4.若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控制财物,属贪污未遂。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单位公款。他心生贪念,试图将一笔公款据为己有。小朱利用职务之便,准备将公款转到自己私人账户。就在转账过程中,单位发现了小朱的异常操作,及时冻结了该笔款项,导致小朱未能成功将公款转至自己账户。小朱认为自己已经实施了贪污行为,应认定为既遂;而单位认为小朱并未实际控制公款,应认定为未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贪污罪既遂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本案中小朱虽有贪污行为,但其转账操作因单位及时冻结款项而未能完成,未取得公款的控制权,即未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不能自主决定财物的处置。
2、小朱虽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所以应认定为贪污罪未遂,而非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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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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