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在世一方要偿还婚姻期间的
共同债务。
2.若为死者
个人债务,用其遗产偿还。
继承人在
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不限;
若
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
3.若有保
证人,
债权人可要求其在
保证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后不幸离世。小丽要求小朱的妻子小静偿还债务,小静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小朱的儿子小胡继承了小朱部分遗产,但他觉得借款金额超出遗产价值,不愿偿还全部欠款。同时,该借款有小胡的朋友小李作为保证人,小丽也要求小李承担
保证责任,小李对此表示质疑。
案情分析:1、若该债务属于小朱和小静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小静作为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若为小朱个人债务,则用其遗产偿还。小胡继承了遗产,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清偿债务,超过部分若小胡不愿偿还,可不负清偿责任。
3、由于借款存在保证人小李,小丽有权要求小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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