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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什么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23人
律师解析:
产假药有以下情形,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
2.致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
3.致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
4.致十人以上轻伤
5.造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
7.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且有相关情形。
8.依时间、数量、种类等应认定特别严重。
出现这些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还会罚金没收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暴利,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药并销售。这些假药流入市场后,导致五人出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小朱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达到了六十万元。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将小朱抓获归案。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既造成了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又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2、依据《刑法》,小朱生产、销售假药出现上述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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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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