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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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执行人经查无实财可供执行,以致其无法完全履行法院的裁判结论时,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录之中,并且会适时地暂缓执行程序。然而,一旦被执行人有了实际的执行能力,那么原有的裁判结论仍需继续执行实施。

欠债人去世后,其亲属在合法继承遗产的情况下,需要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要是亲属不符合继承条件,或者遗产不足以偿债,那通常也不需要用他们的个人财产来还债。这是个需要仔细研究和权衡的问题。

一般来说,要是债务方只有一套房,且这套房价值超过其基本生活所需,那么法院在保障债务方和其受抚养的家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能会强制执行这套房子。但要是这套房是债务方为了维持生计所必需的住所,那么原则上法院是不会执行的。

当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并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若其名下房产已抵押,执行时需考虑避免给房产造成不必要损失。若申请执行人能提供满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廉租住房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租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保障双方权益。

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逾期交付,您可催促其履行。若仍未能交付,您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先选择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损失赔偿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仍有额外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