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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的钱放贷属不属于转贷罪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1.借朋友钱放贷未必构成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此罪要满足三个条件:
主观有转贷牟利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高利转贷且违法所得数额大。
单纯借朋友钱放贷,未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通常不构成。
3.若放贷扰乱金融秩序或违反其他规定,要担法律责任,如借贷利率超法定标准,超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案情回顾:

小朱因手头资金不足,向朋友小李借款50万元。之后,小朱将这笔钱以较高利息转贷给小胡。小李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要求小朱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只是借朋友的钱放贷,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利转贷罪要求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本案中小朱是借朋友的钱放贷,未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一般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2、若小朱的放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或违反其他规定,可能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借贷利率过高超过法定标准,超过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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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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