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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5.06.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1.企业间借贷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为生产、经营需求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便有效。
像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没有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非法手段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等情况,借贷合同一般有效。
2.企业间借贷存在限制与规范。
实践中,借贷目的须是生产经营所需,利息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若利息过高,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转贷而无效。
同时,要保证借贷行为各项手续完备、合法合规,以此维护双方权益,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比如企业A因自身生产扩张缺少资金,向企业B借款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约定合理利息并签订完备合同,这样的借贷行为就较为规范,能有效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的甲企业因生产扩张需要资金,向小李经营的乙企业借款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后甲企业以利息过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还款,乙企业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企业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法人之间为生产、经营需求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时合同有效。本案中借贷用于生产设备购买,符合生产经营需求。
2、若利息约定未过高到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转贷,且借贷手续完备、合法合规,该借贷合同应是有效的,甲企业需按合同约定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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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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