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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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若职工拒绝签署协议,可能是对安置补偿、经济赔偿等有异议。企业应积极沟通,说明法律程序和清算方案的合理性。若无法达成共识,可依《破产法》处理,未通过草案表决组可协商后再次表决,但要保护其他组利益。企业得依法行事,维护职工权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企业破产时,员工没签合同或者对安置补偿有异议,企业要积极和员工沟通,向他们解释破产方案,还要听听员工的诉求。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权人、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这几种人都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和表决。

面临破产清算的公司,债务偿还遵循严格顺序:首先保障员工权益,包括薪资、医疗等费用及法定保险金;其次清偿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最后,剩余财产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人。债务超出破产财产范围,则不予偿还。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