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姻内男方
个人债务通常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
债务,不算
夫妻共同债务。
2.判断是否为个人债务,重点看债务用途。
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属个人债务,
债权人一般只能向男方
追讨。
3.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算
共同债务,女方也有偿还责任,有争议时债权人要负责举证。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了一笔钱,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这笔债务是小朱的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小胡则坚持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为个人债务关键看债务用途,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若该债务未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为小朱个人债务。
2、若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会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小丽也要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在双方有争议时,小胡需承担相应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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