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刑事拘留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的审判结果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并不是必然会面临法律判决的制裁。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于在侦查程序中或侦查结束后的各种情况。

在刑拘阶段,公安机关会进行深入侦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确认需要,案件会被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包括讯问涉案人员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可能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证据确凿,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为37天。在这37天里,公安机关需要在期限届满前的3天向检察院申请审查逮捕。如果存在特定情况,申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检察院则需要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涉及到重大犯罪,比如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等情况,程序与普通案件相同,但时限可能会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37天。公安机关一般会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天以内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