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破产程序时间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
2.适用
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八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四个月。
3.一般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申请应在十五日内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日。
4.
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定,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
重整期限六个月,可延长三个月。
5.
破产清算环节时间不确定,若遇复杂问题,耗时更久。
案情回顾:小胡公司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小朱作为
债权人认为破产程序耗时太久,影响其债权实现。公司管理人称破产程序受多种因素影响,且若适用简易程序通常八个月内审结,一般程序法院受理申请需十五日,债权申报期限三十日到三个月不等,重整期限六个月可延长三个月,
清算中财产变价等环节时间也不确定。小朱对此不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破产程序时间并无明确统一规定,受多种因素影响。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通常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八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四个月。
2、一般破产程序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确定,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重整期限为裁定
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经申请可延长三个月。财产变价、分配等清算环节时间不确定,涉及复杂问题耗时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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