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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损毁财物认定依据是啥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一)主观判断方面,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看是否存在故意通过损毁他人财物来破坏社会秩序,排除因合法理由或过失造成财物损坏的情况。
(二)客观认定方面,查看财物损毁价值,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达二千元以上,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统计损毁次数,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也可能构罪;
评估社会影响,即使未达价值标准,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也可认定;
判断行为随意性,确定是否是毫无道理、随心所欲的行为。
(三)财物价值确定方面,以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在商场内发生口角,小许突然情绪失控,将商场内的展示柜玻璃踢碎。商场工作人员报警后,经价格认证机构鉴定,被损毁的玻璃价值为2500元。小许称自己是在与小胡争吵时一时冲动,并非故意破坏商场财物。商场方面则认为小许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来看,小许虽称是一时冲动,但在无合法理由情况下踢碎展示柜玻璃,存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以破坏社会秩序的嫌疑,而非基于合法理由或过失导致财物损坏。
2、客观上,被损毁玻璃经鉴定价值达2500元,已超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标准,且其行为具有随意性,是在与小胡争吵时随心所欲作出的,并非基于特定纠纷或合法诉求,因此小许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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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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