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明确刑期折抵情况:
若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有被
逮捕、
刑事拘留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
羁押情况,
管制刑期
羁押一日折抵二日,
拘役和
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二)区分不同情形:
存在先行羁押时,按上述规则折抵刑期;
若没有先行羁押,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情回顾:小许因
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法院审理后判处小许有期徒刑。小许认为刑期应从逮捕之日起算,而
司法机关告知他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因为之前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时间会折抵刑期。小许对此产生疑问,认为不应如此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相应刑期,分别为二日、一日、一日。小许被刑事拘留和逮捕都属于先行羁押情形,其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2、先行羁押不限于逮捕,被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也可折抵。若没有先行羁押的情形,刑期才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以司法机关对小许刑期的计算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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