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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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法律明确表明这并非一种实际的关押措施。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进行管束,这是羁押的形式,而监视居住则没有涉及看守所,因此也不计入羁押期限。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且住所会妨碍侦查的情况,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规章来办理。

指定监视居住是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不一样。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可以责令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做既能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又能防止他们逃避侦查或妨碍诉讼。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但严禁在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实施。

指定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律程序中都非常重要。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的临时羁押。 而指定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严密监控的措施。 这两种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

不算。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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