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当
债务人清偿全部
债务时,及时和
执行法院沟通,提供
债务清偿凭证来申请解除
执行措施。
(二)若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且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三)
担保合同存在
欺诈、
胁迫等
可撤销情形,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四)
担保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
主张权利,以此抗辩解除
担保。
(五)积极
收集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为小李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因小李未按时偿债,小许作为担保人被法院执行。小许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
担保责任,与执行法院产生争议。小许称小李已清偿全部债务,且债权人与小李协商变更主合同未经自己书面同意,同时担保期限已过,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主张权利。
案情分析:1、若小许能提供债务清偿凭证证明小李已清偿全部债务,其担保责任自然解除,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执行措施。
2、若债权人与小李
协商一致变更主合同,且未经小许书面同意,小许对加重部分可不承担责任。
3、若担保期限已过,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小许可据此抗辩解除担保。小许应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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