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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没结案能否变更监视居住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28人
律师解析:
(一)若取保候审到期没结案,司法机关应及时审查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也可主动了解案件进展,在符合条件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为监视居住的申请。
(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视居住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即将满十二个月时,案件仍未办结。小许认为自己不应再受强制措施限制,应解除取保候审。但司法机关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小许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拟将其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时,司法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2、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处或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若小许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将其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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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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