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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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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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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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被逮捕,具体违规情况有未经批准离开执行处所、未经批准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企图自杀或逃跑。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这些行为时,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情节判断决定是否转为逮捕。
(2)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特定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这些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等干扰司法、打击报复相关人员、企图自杀或逃跑。
提醒:被监视居住者需严格遵守规定,司法机关判断是否变更为逮捕需综合考量证据及危险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
(一)若执行机关发现被监视居住者有未经批准离开执行处所、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企图自杀或逃跑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程序申请逮捕。
(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发现其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干扰司法行为、可能打击报复他人、企图自杀或逃跑等社会危险性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向上级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逮捕,情形有:未经批准离开住处;未经批准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企图自杀或逃跑。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逮捕,如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秩序、毁灭证据、打击报复他人、企图自杀逃跑。
结论:
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且采取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特定社会危险性时,监视居住可变更为逮捕。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未经批准离开执行处所、未经批准会见他人或通信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予以逮捕。另外,当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监视居住无法防止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社会危险性时,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若遇到与监视居住、逮捕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有两类情形。一是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可逮捕,如未经批准离开指定处所、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或伪造证据、串供,企图自杀或逃跑。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像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干扰作证或串供,可能打击报复相关人员,企图自杀或逃跑。
解决措施与建议:执行机关应加强对被监视居住者的监管,及时掌握其动态;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为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依据;司法机关在审查是否变更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断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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