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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界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时间:2025.06.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1.主观目的:
合同欺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
2.客观行为:
合同欺诈在履行合同中会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仍有履约意愿;
合同诈骗罪是虚构事实签无法或无意履行的合同。
3.后果情节:
合同欺诈属民事违法,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担刑责,数额大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可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小何在签订合同时夸大了货物的质量,小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后要求退款。小何称自己只是在履行合同中夸大部分事实,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小李认为小何是通过虚构货物质量情况,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自己的货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目的看,若小何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非法占有小李财物的目的,可能构成合同欺诈;若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货款,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从客观行为分析,小何在合同履行中夸大货物质量,若其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若他签订的是根本无法履行或无意履行的合同,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3、从后果和情节来讲,若认定为合同欺诈,小李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构成合同诈骗罪,小何需承担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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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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