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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问题是怎样

时间:2025.06.06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1017人
律师解析:
1.污染环境共犯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故意进行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若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向其提供或委托处理危险废物并严重污染环境,按共同犯罪论处。
2.司法判断共犯时,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污染环境故意,知晓后果且希望或放任发生;
客观上实施相互配合的污染行为。
3.共犯处罚按作用分主犯从犯等。
主犯按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

小何经营一家工厂,产生大量危险废物。小胡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小何明知这一情况,仍委托小胡收集、贮存这些危险废物。二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相关行为,最终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故意来看,小何明知小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委托其处理危险废物,小胡也积极配合,他们都知道该行为会造成污染后果且放任结果发生,具有共同污染环境的故意。
2、从客观行为方面,小何提供危险废物,小胡进行收集、贮存,二人实施了相互配合的污染环境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在处罚上,需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按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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