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赌博罪有数额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属“
聚众赌博”,按赌博罪论处。
2.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
代理接受投注,属“开设赌场”。
3.明知他人赌博
犯罪,提供资金、网络等直接帮助,按赌博罪
共犯处理。
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行为和数额等情节判定。
案情回顾:小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小胡、小丽、小静等共25人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6万元。同时,小何还在网络上为一个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小李明知小何的赌博
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帮助。小胡等人认为只是普通娱乐活动,不构成犯罪,与小何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符合“聚众赌博”情形;同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应以赌博罪论处。
2、小李明知小何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直接帮助,以赌博罪共犯论处。而小胡等人认为是普通娱乐活动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达到赌博罪的构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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