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定洗钱罪,与银行卡流水时间长短无关。
2.若明知是特定
犯罪(如毒品、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所得及收益,为掩饰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协助转移或汇往境外等行为,即构成洗钱罪。
3.构成洗钱罪,一般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小朱得知小胡的资金是
走私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小朱认为自己提供银行卡时间不长,不构成犯罪。但警方依据小朱的行为,以洗钱罪对其
立案调查。小朱对此不服,认为不应以这种短时间的银行卡使用就判定自己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的判定不以银行卡流水时间长短来确定。小朱明知小胡的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这种行为符合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
2、小朱实施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若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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