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三角债”转让
符合条件受法律保护,转让需基于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2.
债权转让得通知
债务人,通知到达后生效,新
债权人能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没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
3.
债务转移要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不生效,原债务人仍担责。
4.遵循法定程序且无
恶意串通等
违法情形,“三角债”转让行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欠小李5万元,小李又欠小胡5万元。小李想把对小朱的债权转让给小胡以偿还自己的
债务,却未通知小朱。之后小胡直接向小朱
追讨欠款,小朱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同时,小朱想将自己对小李的债务转移给小静,却未取得小李同意,小李仍要求小朱还款,小朱则认为债务已转移给小静。
案情分析:1、债权转让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李未通知小朱,所以该债权转让对小朱不生效,小胡不能直接向小朱主张权利。
2、债务转移方面,债务人将
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小朱未取得小李同意就转移债务,此债务转移不生效,小朱仍需承担对小李的债务。只要三角债转让遵循法定程序且无违法情形,转让行为就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转让未遵循法定程序,所以未产生相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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