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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5.06.0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1.手机短信可作证据,它属于电子数据。
2.要让短信有证明力,内容得能证明案件事实,像合同纠纷中体现双方约定和履行情况。
3.保证短信真实,可通过公证固定。
4.短信需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获取方式要合法。
5.符合这些条件,短信就能辅助证明案件,助力法官裁判。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朱称小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小李则坚称自己已完成履约。小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与小李的手机短信记录,短信内容显示小李承诺的履约时间及相关事项。小李质疑短信真实性,认为不能作为证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小朱提交的短信内容能体现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与案件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
2、若小朱能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短信以保证其真实性,且是通过正当手机使用权限获取短信,获取方式合法,那么该短信就能作为有力证据辅助证明案件事实,助力法官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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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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