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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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网络赌博犯罪之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关于开设赌场罪这一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要素: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应当为普通公民,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而强烈的故意心态,且其所谋求的最终目标必须是通过开设赌场来获取非法利益。再次,该罪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网络赌场盈利五万元是否构成犯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赌博的一般性操纵标准通常定在单日流水超过五万元即视为违法行为。依照此法,通过召集众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谋取利益者,以及将赌博活动作为唯一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者,都将被视为涉嫌构成赌博罪。具体来说,只要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且赌资累计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判定其行为符合"聚众赌博"的定义。

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行。若以盈利为目的,聚众大额投注或以此为业,必受刑法严惩。信息时代,赌博行为难逃法律制裁。判断在线赌博违法性,需综合考虑参与频次、赌资规模及无收入估算,全面评估以定责。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