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商家若未履行服务构成违约,需担责。
有合同约定按约定
赔偿,无约定则赔偿
消费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
可得利益损失。
像预订酒店无房,额外
交通费用等直接损失,商家要赔;
错过商业洽谈机会等可得利益损失,也可能需赔。
2.若商家
欺诈消费者,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
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赔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预订了一家酒店,准备用于重要的商业洽谈。然而到店后,商家却告知无房提供。小朱因重新寻找酒店额外支出了交通费用,并且由于更换酒店地点偏远,错过了原本安排好的商业洽谈机会。小朱认为商家应赔偿其交通费用和错过商业洽谈的损失,商家则认为不应赔偿错过洽谈的损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房间,构成违约,应承担
违约责任。对于小朱因重新找酒店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这一直接损失,商家需进行赔偿。
2、小朱错过商业洽谈机会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商家也可能需要赔偿。若商家存在
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按照小朱预订酒店费用的三倍赔偿,若增加
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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