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二,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1,应当承受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另一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花费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法时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商定承受违约职责。对违约职责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法选择要求另一方承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职责。 3,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不存在,应当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2018-10-22 21:04: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