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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执行时间规定多少天

时间:2025.05.2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48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要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公安机关通常应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提请时间能延长1至4日。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30日。
一般从拘留到执行逮捕需10天左右,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7天。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小何进行逮捕,便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逮捕执行时间产生争议。小何一方认为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过长,不符合规定;而公安机关则表示小何存在多次作案的嫌疑,属于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小何确实存在多次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拘留到逮捕执行,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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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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