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条
担保连带责任有期限。
债权人和保
证人能约定
保证期间,若约定早于或与主
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要求
连带责任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无需再担责。
3.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出具
借条,小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也
未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后,小李一直未要求小许还款。
一段时间后,小李要求小许在一个月内还款,小许未按时偿还。
小李在宽限期届满后三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小李要求小许一个月内还款,该一个月即为宽限期。
2、债权人与保证人无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小李在宽限期届满后三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但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
证据支撑。
若小李能证明在此期间要求过小胡担责,小胡应担责;反之,小胡可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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