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主体:
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了
投标人与
招标人。
主体类型既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2.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也就是说,他们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依旧希望这种结果出现,或者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
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3.客体:
该罪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受到影响。
4.客观方面:
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且
情节严重。
比如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情节严重包括串通投标手段恶劣、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等。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投标人参与某项目投标。他们私下串通,约定由小朱抬高报价,小李和小胡压低报价,以此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项目中标。该项目招标人小静知晓此事后,不仅未制止,还与三人达成默契。此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利益受损,且这种串通投标手段恶劣,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损失。
案情分析:1、从主体看,小朱、小李、小胡作为投标人,小静作为招标人,符合串通投标罪一般主体要求,涵盖自然人和参与招投标的相关角色。
2、主观方面,他们明知行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仍积极实施,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排挤对手,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4、客观方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且与招标人串通,情节严重,符合串通投标罪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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