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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在先买卖在后是否有效

时间:2025.05.1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78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遇到抵押与买卖的先后顺序问题。
通常而言,当抵押行为发生在前,买卖行为发生在后时,这样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从法律原理上看,依据物权优先效力,抵押权的优先级高于普通债权。
虽然物品已经被抵押出去了,但物品的所有权人依旧拥有对其的处分权。
也就是说,即便物品处于抵押状态,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将其出卖,而且这并不会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买受人来说,情况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购买时并不知晓该物品已经被抵押,同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完成了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买受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一旦抵押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买受人的所有权可能就会受到限制。
另一种是买受人明明知道该物品已经被抵押,却仍然选择购买,甚至存在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等情况,那么这样的买卖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抵押行为在前并不一定会导致后续的买卖合同无效,具体情况需要综合判断,其中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案情回顾:

小朱将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小胡并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小朱未告知小李该房产已抵押,便将其卖给小李,小李支付合理价款后完成房产交付。小胡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朱与小李的买卖行为损害其抵押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小李则称自己并不知晓房产已抵押,认为合同应有效。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抵押在先买卖在后,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小朱作为所有权人有处分权,出卖抵押物不影响小胡的优先受偿权。
2、若小李不知房产已抵押,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交付,其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但小胡实现抵押权时,小李的所有权可能受限。若小李明知已抵押仍购买,合同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小胡利益被认定无效,需结合实际判断小李是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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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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