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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配偶抚养费啥标准

时间:2025.05.1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25人
律师解析:
1.配偶之间不存在抚养费的概念。
在婚姻关系中,“抚养费”通常用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配偶之间不适用该说法。
2.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是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里获得适当帮助的。
这是出于保障生存方基本生活的考虑。
3.具体的帮助办法,首先由双方进行协议。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出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就由人民法院介入判定。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像是否因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等导致缺乏生活来源;
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看其是否有稳定收入以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同时,也会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4.法院判定后给出的经济帮助形式多样,可以是一次性给付,让困难方一次性获得所需资金;
也可以是定期给付,分阶段为困难方提供经济支持,以此保障困难方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系夫妻,小朱不幸离世。小李因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缺乏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小朱离世后留下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希望能从这些财产中获得一定帮助,但小朱的父母认为配偶不存在抚养费一说,不同意给予小李财产帮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小李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配偶之间不存在抚养费一说,但夫妻一方死亡后,若另一方生活困难,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小李因年老体弱、患重病缺乏生活来源,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况。
2、具体帮助办法若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另一方经济能力等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可酌情判定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给付等经济帮助,以保障小李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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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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