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关于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需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若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列为被告
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者
违法分包人作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会详细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之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里的“发包人”,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也就是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投资方。
而“实际施工人”,是指签订无效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包人,比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目的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复杂情况下,确保实际施工人能拿到应得的
工程款,让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和稳定。
案情回顾:小胡作为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小李,小李又违法分包给小许(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小许因未拿到工程款,以小胡为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小胡认为自己只与小李有
合同关系,不应向小许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本案中应追加小李为第三人。
2、在查明小胡欠付小李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法院应判决小胡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小许承担责任,以保护实际施工人小许的合法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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