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权利未发生抗辩:
当债权根本没有产生时,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
举例来说,
合同成立是债权产生的基础,如果合同因为欠缺法定的成立要件,如必要条款缺失、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导致合同未成立,那么基于这个未成立的合同,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时,债务人就能够以合同未成立、债权并未发生为由进行对抗。
2.权利已消灭抗辩:
若债权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消灭,债务人就可以提出这种抗辩。
债权消灭的情况有多种,比如
债务已履行、进行了抵销、实施了提存等。
以债务已履行举例,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完成了债务履行的义务,此时如果债权人再次要求付款,债务人就可以抗辩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3.拒绝履行抗辩:
这一类型包含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若一方未履行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此时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
买卖合同,小李向小许购买一批货物。小许交货后,要求小李支付货款。小李以
合同签订时未加盖
公司公章,合同未成立,债权未发生为由抗辩。小许称合同已实际履行,应支付货款。后来发现小李已将该笔货款通过抵销的方式处理,且小许在交付货物时有部分未达到约定标准,小李又提出拒绝履行剩余货款支付的抗辩。
案情分析:1、关于权利未发生抗辩,若合同确实因欠缺法定要件未成立,小李可据此对抗小许的付款请求。但合同已实际履行,该抗辩可能不成立。
2、对于权利已消灭抗辩,因小李已通过抵销处理货款,若抵销合法有效,其可抗辩债务已消灭。
3、就拒绝履行抗辩,小许部分货物未达标,小李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剩余货款。